兰州新区印发《兰州新区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试行)》-世界焦点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兰州新区印发《兰州新区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试行)》

每日甘肃网5月26日讯据兰州新区报报道为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近日,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印发《兰州新区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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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紧扣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与界限,为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统一规范、细化可操作的执法指引,将有效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执法工作,最大限度实施精细化执法。

《清单》倡导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框架内,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当事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不再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让经营者感受“执法的温度”,以此鼓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提高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性,从而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新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进一步提质提标。

新区市场监管局法宣科工作人员史梦璐介绍,“在食品安全领域,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了某超市面包的外包装上,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这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规定。”

“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是通过指导、提醒、回访等方式督促经营主体改正,以此最大限度降低行政强制措施对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保障市场主体的发展需求,增强市场主体在新区的发展信心。”史梦璐说。

根据《清单》,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涵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知识产权、广告监管、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认证认可、食品监管、医疗器械监管、化妆品监管等九大领域26个事项,涉及《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商标法》等11部法律法规规章。

《清单》遵循合法性、适当性、审慎性、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指导、提醒、回访等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予以动态调整和完善。

依据《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发现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据悉,《清单》是新区市场监管局继实施“两轻一免”清单后,在市场监管领域创新推出的又一项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同时也是全省首个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罚教结合的现代监管理念,彰显了助企纾困、切实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将极大地助力新区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记者史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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